中新網北京1月6日電(記者 闞楓)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環境民事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認定有利於私益訴訟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訴訟中主張適用。
  近年來,頻發發生的污染事件備受社會輿論關註,但是,由於環境公益訴訟並沒有完備的機制,這些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超出了普通民事訴訟所能救濟的範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屢屢被擋在司法救濟大門之外。
  針對實踐中諸多難題,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司法解釋對於環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係予以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在訴訟目的、訴訟請求上存在區別,但在審理對象、案件事實認定等方面又存在緊密聯繫。
  這份《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不影響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提起訴訟。”
  孫軍工介紹,為了提高私益訴訟的審判效率,同時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還應允許私益訴訟原告“搭便車”,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認定有利於私益訴訟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訴訟中主張適用。
  《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承擔責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認定,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主張適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張直接適用對其有利的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應舉證證明。”(完)
  (原標題:最高法:環境民事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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